河北衡水:一起个人借款被定为“职务侵占”为何不被“追责”

2024-11-12 10:49:18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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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11月12日衡水讯(记者岑峻岭报道)“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意为:官吏不廉洁、判案不公正,治理形势就会衰败,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这是国家领导人在十八大五中全会上的用典,警醒每一位共产党员“为政之要在于廉政,廉洁之本在于自律”, 他还以“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等等典故,提出过同样峻切的警思。他还说:在历史的长河中,那些帝国的崩溃、王朝的覆灭、执政党的下台,无不与其当政者不立德、不修德、不践德有关,无不与其当权者作风不正、腐败盛行、丧失人心有关。所以,官德兴,政权安;官德毁,政权乱。

     然而,衡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高兰起,却被公司经理张某东伙同衡水市桃城区检方办案人员,使用公权力介入民营企业、政商勾结,将一起涉案18万元的个人之间的借款,定为“职务侵占”,致使高兰起被判刑4年。如此办案行为,与领导人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党中央对此多次三令五申,岂能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岂能把公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利益集团“小圈子”私利的工具?


上图:饮食公司旗下的“华澳大酒店”,高兰起就在这里从“辉煌跌

     【法律之耻】指控无事实依据被判4年因羁押4年

     据了解,衡水检方指控称: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于2001年9月进行清产核资,时任公司经理的高兰起,指派下属将应付给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以该公司标的数额5095871.69元进行申报评估。该起诉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以饮食服务总公司给付省二建公司工程款1736920元和解,诉讼期间的费用为527909.98元,被隐瞒的国有资产数额为2831041.71元。高兰起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占50.34%的股份,其个人侵吞国有资产1425146.40元。

      一、高兰起在担任饮食服务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4年与孙某国个体经营的衡水广发工贸公司联营搞土方工程,饮食公司出资50万元。后广发公司陆续还款14万元,余款36万元于2002年2月经批准核销。高兰起多次向孙某国之弟孙某才催要,2005年10月左右,高兰起以借为名从孙某才处要回广发公司的欠款18万元。

      二、2006年11月,高兰起将其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210600元的商住楼据为己有、并让其胞弟使用。

     三、2002年6月,饮食服务公司改制时、高兰起从刘某立处借款75万元用于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高兰起在陆续还款30万元后,刘某立为感谢高兰起在其承包经营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下属的新华摩托车商场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将剩余的45万元送给了高兰起。

      一审认为:检方对高兰起在饮食公司改制过程中以虚增债务的手段隐瞒、侵吞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的指控,经查饮食公司在改制上报债务时,省二建公司起诉该公司的诉讼标的是上报的唯一依据,饮食公司与省二建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最终结果确定时,改制已经结束,对省二建这笔债务的具体数额不用再进行帐目调整,符合衡水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的内容;对高兰起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经查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高兰起利用职权将公司的商住楼一套占为已有;对高兰起犯受贿罪的指控,经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立承包经营摩托车商场期间受到高兰起的特殊照顾,二人也无事后给付财物的约定,且无充分证据证明高兰起主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略的故意。综上,检方对上述指控不能成立。

      高兰起称:检方以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起诉,经过一次撤诉、两次起诉、三次抗诉、两次发还、五次审理、五次判决,历时八年。最终法院认定我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认定我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在明知检方证据是通过非法逼供所得的情况下,依然予以采信,明显知法犯法。最终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也仅是因为我已经被关押了四年,意图通过此种形式“实报实销”。


上图:衡水市军区招待所旧址,高兰起曾经在这里度过了无数个不眠

    【颠倒事实】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何来犯罪?

    高兰起的辩护人认为:检方认定高兰起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主要依据的是两份高兰起身份的证明:一份为“衡水市组织部档案信息管理科”2007年7月6日的说明,称高兰起改制后“自然免职,保留副县级待遇”;一份为“衡水市商务局”2007年7月23日的说明,谈到“原企业法人地位撤销,原公司的所有职工由改制后公司承接”。因此,高兰起在2002年国企改制后,已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由“企业人”变成“市场人”,如果这些职工包括高兰起在内还是国企职工,那么国企就要向这些人提供就业保障,提供法律规定的各种福利及保险。但高兰起的工资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社会保险是自己和改制后的企业缴纳,既没有享受过什么副县级待遇,更没有担任任何公职。没有职权何来职务之便?检方对高兰起身份的界定实在是牵强。

     检方称:在饮食服务总公司股份改制中,高兰起通过隐瞒诉讼结果的手段,个人侵吞国有资产1425146.4元。辩护人认为该起抗诉不成立。

     第一、高兰起在主观上没有让公司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更没有个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高兰起在供述中说过评估时申报债务就高不就低,别让改制后的公司吃亏这类的话,但这不能表明他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故意。他所说的不吃亏,即债权债务相抵后净资产不能买亏了。在检方移送的卷中高兰起的供述都把这层意思说得很明白。作为一个改制企业的领导人,这种指导思想很正常,没有什么罪过。因为改制是全员改制,改制后的员工、企业要生存、要发展,买亏了怎么办?就是高兰起个人想吃亏,其他职工干部也不答应。所以高兰起的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第二、在客观上,高兰起在申报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披露了这是诉讼中的债务,没有虚报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诉讼结果比申报多出了2831041.71元是法律和政策的因素。

     对省二建这笔工程款,审判、执行的结果确实比起诉额差了2831041.71元,改制后的公司在该笔债务中确实占了国家的便宜。但这不是高兰起能预料、能决定的。与高兰起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但没有违法,没有犯罪,而且连过错都没有。

     谁能告诉高兰起,不按这个数申报按什么数申报?高于5095871.69元申报凭什么?低于这个数申报凭什么?少申报,一审判决高出申报,亏损谁补,谁来负这个法律责任?所以按省二建的起诉数额申报没有半点错误,不管谁指使这样申报,谁主张这样申报,高兰起也好,张某东也好,吴某水也好,都没错!

      辩护人还说:该案的一审是2001年11月作出的,判决结果是2486047.26元,一审起诉书指控“高兰起指使吴某水不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情况,重新调整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仍坚持虚增债务……”这一指控显然不实,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定。

      该案的二审判决是2002年12月底作出的,结果仍然是240多万,这是一个生效的判决,似乎应当申报调整了。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的改制文件均规定的是改制后企业对改制前的债权债务一并承接、盈亏自负。也就是说,接债权,会出现死帐,造成亏损;接债务,可能会造成盈余也可能造成亏损,但不管是亏是盈都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至今为止,检方均未能提供出省二建工程款280余万元记入哪个会计科目,如何分到高兰起名下,高兰起又是如何侵吞这1425146.4元的证据,我们不知道检方根据什么来指控!


上图:高兰起在这里体验够了人生从“天上掉到地狱”的滋味

    【混淆概念】个人之间的借款岂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高兰起在2005年10月左右,以向孙某才借款为由,要回广发公司欠款18万元,并将此款据为己有,故而构成第二起贪污罪,辩护人认为本起指控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第一、该笔债权核销后,追索权属于谁?是由原饮食服务总公司主管部门自行追索,还是委托他人追索,还是将追索权一并转让给改制后的公司,这在卷中无相关证据。

    第二、如果此笔债权的追索权仍然属于饮食服务总公司的主管部门追讨,那么就与高兰起毫无关系。因为高兰起既非主管部门的人,也未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指派。他无权代表国有公司追索此债,如果他冒充国有公司追索此债即使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贪污罪。

      如果该笔债权已转让给了改制后的饮食服务公司,那么高兰起应代表改制后的公司向孙某国追索,而不应该向孙某才索要,孙某国的债务并未转移给孙某才。检方说此笔债不属于改制后的公司,那么该笔款为什么记入改制后的公司?又如何解释?

     第三、这18万元至今没有在孙某才与广发公司(孙某国)之间发生过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债权人三方协商一致才可转移。否则谁知道孙某才的借款会变更孙某国的还款呢?假定孙某才替哥哥还账是真话,那么也需要有个转移手续,他孙氏兄弟根据什么说高兰起借的18万就是还公司的钱呢?他们不问问全体股东或董事会同意么。检方强调这笔款高兰起收回后据为己有,先要弄清楚这笔款是向谁收的。检方的指控属无根据的“嫁接”。

    第四、 这18万元应当是高兰起向孙某才借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孙某才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18万元不管因为什么借,高兰起永远都是孙某才的债务人,其性质永远都是个人之间的借贷。在庭审中辩护人也提供了孙某才的证言,孙某才证实,这笔款是高兰起个人借的,而且已经还了两万,有孙某才提供的收条为证。此次抗诉中又提供了孙某才的证言,足以证实该18万元与国有资产无关,与孙某国无关,更没有据为己有之故意。


上图:高兰起就在这里被无端获刑

   【专家说法】“刀把子”的“过失”必须依法追责

    高兰起介绍说:检方指控我犯贪污罪、受贿罪,纯属栽赃陷害。起因是桃城检方的有关办案人员为帮助公司经理张某东霸占公司,牟取利益,官商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公权力介入民营企业,不择手段地将一起明显的个人借款定为“职务侵占”攻击我、诬陷我,从而达到霸占公司的目的。

    检方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利用刑事手段,先抓人;利用非法手段,后凑证据。一审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系非法逼供取得。

    开始,孙某才明明已经做了证明。说的很清楚是我们战友之间的私人借贷,并已还两万, 同时出示了收条。与他哥哥孙某国欠公司的钱没有关系。为了逼取让我有罪的证据,他们又把孙某国在检察院关了一天一宿。同时,把孙某才传到华澳大酒店威逼利诱,胁迫孙某才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又重新做了是替孙某国还公司欠款的伪证。有孙某才的亲笔证明为证。

    2007年7月18日,在军分区招待所的一个房间里,检方冯某奇、陈某涛已经给我做了笔录。事后又说我不老实,给我换个地方,就把我拉到了桃城检方,把我铐在老虎凳上连续审讯了两天一宿,硬逼着我承认是要回了公司的欠款。我不从,他们就把我关进了深县看守所。后来,在对我九个半月的侦查期间,他们又增加了赵某军,李某前等六、七个办案人员,常常采用打骂、虐待、威胁、恐吓、诱导、欺骗、冻、饿、烤、熬等各种非法手段对我逼供。为了整我,给我更名改姓,六次换了两个省,四个地区的五个看守所。到了外地,不给我送衣服和生活费,使我有病不能治,冬天穿单衣,经常饿肚子,受尽折磨和凌辱。每次审讯都把我带出看守所,经常连续审讯48小时以上,硬逼着我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笔录上签字,如有不从,不是打骂,就是烤熬,不让吃饭,不让喝水,不让吃药,如还不服就让我站着进来,躺着出去。还经常用把我儿子,老婆,亲戚朋友都抓起来威胁我,强迫我证实自己有罪。诉讼时,只向法庭提交非法逼供取得的对我不利的证据。一审、二审均采信检方提交的伪证,对我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予采信……

      针对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最高检《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的作者李某龙教授,他听了记者对高兰起案情的描述后说:这是一起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的不当介入而产生的案件;也是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故意“制造”的错案;更是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假案;这是现实生活中某些“刀把子” 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目无法纪的官员,大张旗鼓干预企业纠纷的案件。近年来,尽管那种动辄指着企业家鼻子说“我们随便找个罪名分分钟就能收拾你、搞垮你”的嚣张气焰的嘴脸少了,但也有一些人,他们还沉醉在自己权力的“迷梦”中,还坚信自己的无所不能,还坚信能用他们口袋里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任何一件“凶器”分分钟制住一个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甚至对已经含冤受屈的民营企业家发出直接威胁,如同高兰起案目前的现状就是如此。

     李教授还说:一旦民营企业家本人牵涉到什么案件,无论最终案件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团队产生负面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高兰起一案,因为河北桃城检方在此案中的“过失”,造成高兰起身心俱疲、家庭破碎……这与李总理三令五申要“要给企业家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假、错案要有错必纠,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河北司法部门应该立即做到“有错必纠”!严惩冯某奇、陈某涛、赵某军、李某前、张某书等人在此案中涉嫌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严惩张某东、吴某水等人对高兰起的诬告陷害罪!

    关于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到底如何?记者将长期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上图:高兰起在这里“熬”过了4年1000多个日日夜夜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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